来源:灯塔-东营党建在线
发布时间:2019-01-16 09:34:44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行为,河口区新户镇研究出台村集体经济收入留存办法,着力解决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集体经济收入“留存无门”问题,强化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思想和行动自觉。

明确村集体经济收入范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三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范围,对上级拨付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财政性补贴收入不列入村集体经济收入范围。
划定村集体经济收入留存标准。以市委、区委关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总体要求为标准,按照效益决定分配、发展优先、民主决策的原则,对村民土地集体流转、村集体资源对外经营、油田占地补偿和零星土地(机动地)征用等四大类,按照市区有关要求分门别类确定留存标准和具体比例,确保集体收入刚性留存、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制定村集体经济收入监管措施。由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共同对各村集体经济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核实可供分配收入总额和参加分配人员,明确具体分配形式和分配数额。镇农经中心负责出台具体的操作流程,明确参考性意见建议,对本办法确定的留存标准予以刚性监督。
实施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专项考核奖惩。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列入村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梳理村集体经济收入增幅前10名的村,对村党支部书记进行专项奖励,在安排下派帮扶、为民服务资金配套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同时,明确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村“两委”干部年度考核不得列为优秀等次;当年未完成任务,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约谈提醒,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重点管理,连续3年未完成任务的,原则上要调整村党组织书记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