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灯塔-东营党建在线
发布时间:2016-09-18 08:25:08
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深圳市委紧紧围绕落实“三个基本”的要求,突出抓好“三会一课”这个基本制度,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以市委组织部、市委各工委、市国资委党委联合发文的形式,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的通知》,着力全面规范和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把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在日常、严在经常。
“三会一课”是基层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是党的基层支部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真正把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化规范化
(一)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接收新党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二)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通过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讨论研究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处理支部日常事务。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干部提拔,须经干部所在处(科)室党支部集体研究同意。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工作事项。
(四)党课。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重点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党章党规、党性党纪和党的知识教育,开展国际国内形势和时事热点教育。党支部书记要带头讲党课,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先进模范或其他党员讲党课。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到所在党支部至少讲1次党课。市区两级组织“‘学做’讲习团”,定期开展送党课下基层活动。
二、突出“三会一课”政治性严肃性
(一)坚持政治方向,防止庸俗化。要突出党味,重点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党员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和党员队伍的实际,作出合理安排。各区各系统组织部门每年初要发布“三会一课”主题内容指引。各党支部要根据指引制订“三会一课”年度计划,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得以文体娱乐活动代替“三会”,不得以兴趣爱好、培训讲座代替党课。
(二)严格遵守程序,防止随意化。严格按照“三会一课”制度规定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实施,确保“三会一课”的时间、人员、内容和效果落到实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由支部委员会代替支部党员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各基层党委要加强支部规范化建设,将“三会一课”有关要求作为党员学习培训的必修内容,在党员活动室等场所将有关制度上墙。各党支部要认真填写《党组织活动记录簿》,如实记录“三会一课”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题和详细内容等信息,做到准确、完整、清晰。线上“三会一课”也要有签到和活动记录。
(三)创新方式方法,防止平淡化。根据党员的特点和需求,大力推进“三会一课”载体、形式、手段的创新。可利用社区、园区、企业等党建阵地组织开放式学习,利用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志愿服务点等组织现场式学习,利用新媒体资源开展线上“三会一课”。推进“党员活动日”制度,每个党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固定时间作为“党员活动日”。没有划分党小组的,以党支部为单位确定“党员活动日”。“党员活动日”的具体日期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加强“三会一课”督促检查落实
(一)层层落实责任。各级党(工)委要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高度,把“三会一课”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作为日常抓基层党建的重要方式,注重分类指导,提出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积极主动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三会一课”。党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各系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检查,采取巡回检查、专项调研、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三会一课”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各基层党委可视情况派人列席参加党支部“三会一课”,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
(三)严格责任追究。将“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支部书记履行党建责任述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对“三会一课”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不力的要进行约谈、诫勉谈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三会一课”的党员,要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按规定作出组织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