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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2016-06-29   河口党建网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口区“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区乡村之星),是指为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区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区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区乡村之星的选拔和管理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区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等部门组成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工作经费和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区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直接从事一线工作的生产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和捕捞能手)、经营型(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技术服务型(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社会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等各类人员)和技能带动型(各类能工巧匠、科技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

已当选区级以上(含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技师、文化英才的人员不再参与区乡村之星选拔。

第七条  参加区乡村之星选拔,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镇(街道)、民营企业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区影响较大。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区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在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区乡村之星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推荐区乡村之星需以下材料:

(一)《河口区乡村之星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乡村之星人选的选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由所在镇(街道)或有关协会提出初步人选,连同有关材料报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二)评审。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成立区乡村之星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专家占70%以上。评审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区乡村之星考察人选。

(三)考察。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并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四)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命名。区政府授予“河口区乡村之星”称号,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  区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政府津贴500元,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区乡村之星纳入全区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组织部分区乡村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区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区乡村之星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优先推荐为村“两委”干部人选、劳动模范人选等。

第十三条  区乡村之星被选拔为省、市乡村之星的,不再享受区乡村之星待遇。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对区乡村之星实行目标管理。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区乡村之星档案,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管理期满后,符合选拔条件的可重新参与选拔。

第十五条  对区乡村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区乡村之星的,经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加强对区乡村之星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他们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营造区乡村之星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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