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7 河口党建网发布
(2011年5月22日 利政发〔201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鼓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兴县”和“人才强县”战略的深入实施,提 高县域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每三年评审一次。县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最高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奖。
县科学技术最高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奖不分等级。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及专利技术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科技工作人员,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工作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第一线,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过程中形成了重大科研成果,研究成果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或者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
(二)在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效生态产业创新和结构优化升级中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年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
(三)通过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引进利用先进技术,迅速膨胀企业规模,年新增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
(四)在科学技术创新中拥有研发团队,在申报期内,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创建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取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
第六条 县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个人。本条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二)实施后,推动了产业发展,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被授予县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奖的个人或者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报期内,至少成功引进转化科技成果3项;
(二)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签订了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合同或同等效力的文书;
(三)引进转化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
(四)直接参与了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并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经济发展类和社会公益事业类。
经济发展类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个人:
(一)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或者在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取得科技成果,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科学施工,取得科技成果,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的;
(三)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创新管理方式方法、管理理念,明显提高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取得科技成果,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的。
社会公益事业类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传播、医疗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活动中,取得科技成果,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的。
第三章 评审与授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驻利津县企业;
(四)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十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第十一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需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利津县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推荐单位应当对所推荐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评价材料,报送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参评项目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并提出授奖建议。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授奖建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裁定。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确定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漏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与参评项目及组织有利害关系,或者与被评审个人有近亲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最高奖由县长签署,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他奖项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最高奖授奖人数原则上1名,奖金3万元。县技术发明奖和县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奖奖金为每项2万元。经济发展类和社会公益类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每项2万元,二等奖奖金为每项1万元,三等奖奖金为每项0.5万元。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县人民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需要,适时提高县科学技术奖授奖数量、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不得平均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盗用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分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涉嫌违规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成员资格或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5日发布的《利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利津县人民政府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办:中共东营市委组织部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7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