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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口新型农民学校师资库管理办法

2016-06-30   河口党建网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型农民培训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新型农民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建立一支政治思想过硬、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热爱新型农民培训事业的师资队伍,明确黄河口新型农民学校师资库(以下简称师资库)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资库,是根据新型农民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从县域内各行业优秀的专业人才中择优选拔组成,由黄河口新型农民学校(以下简称新农校)负责建立并管理。

第三条 聘用原则

(一)素质优良。从事新型农民培训的教师,应当符合师资库入选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定期调整出库,保证师资素质。

(二)规模适当。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结合新型农民培训的现有规模、培训对象和培训项目,合理确定师资库的规模。

(三)结构合理。师资库师资要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

(四)权责明晰。明确兼职师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第四条 新农校根据新型农民培训工作要求制定师资库入选条件,提出人选,组织选拔,经新农校校务委员会审定后聘用,对师资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师资选聘

第五条 聘用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热心于新型农民培训事业,有较强的敬业奉献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掌握所教授学科前沿的最新动态,在专业领域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且,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强。

(三)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掌握新型农民培训的理论和方法,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多种教学方法组织教学,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四)热心于新型农民培训事业,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师资库教师工作。

第六条 师资库教师的推荐工作,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单位推荐、择优选聘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者本人填写《垦利县新型农民培训师资库教师信息登记表》。

(二)资格审查:新农校校务委员会对推荐的教师进行认真评审筛选,择优纳入师资库。

第七条 各单位应及时向黄河口新型农民学校推荐优秀人才进入师资库。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师资库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新型农民培训需求,积极承担培训任务,接受有关教学评估和检查;

(二)认真备课施教,注重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掌握和运用现代培训理论,探索现代培训的新方法、新途径,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培训效果;

(三)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开展进村入户培训、现场技术指导,及时与农民学员交流沟通。通过课堂、现场、电话、E-mail等各种形式,耐心解决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提高培训实效;

(四)遵守师资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师资库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承担培训任务应有的工作条件;

(二)参加黄河口新型农民学校组织的业务学习和专题讲座,优先安排参加知名高校和上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调训;

(三)选入师资库的教师优先受聘参加县内各类农民培训班的授课,并享有一定的授课费;

(四)对新型农民培训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章  管理和聘用

第十条 新农校负责师资库教师的筛选、调整和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新农校向纳入师资库的教师统一颁发聘任证书,有效期两年。期满当年办理资格确认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新农校定期对师资库师资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补充一次。经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自行解聘,新农校对续聘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建立师资库教师电子信息档案,记载师资库教师个人信息、教学及学术专长、主讲课程和培训效果等情况,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发布,实行教学资源共享,供各单位选聘授课。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创造条件,鼓励师资库教师承担授课和日常辅导任务,为师资库教师开展相关教研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加强师资库教师的培养。新农校每年组织师资库教师进行专题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加强师资库教师的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的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河口新型农民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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