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30 河口党建网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的管理和使用,引导广大农村党员群众和城镇居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民学校开展的系统性、专业化培训,调动农民参训热情,发挥新型农民创业基金在促进农民致富增收中的作用,促进培训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是农村党员群众和城镇居民参加并完成区新型农民学校指定培训课程,经区新型农民学校校务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单位鉴定合格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课程主要包含政策理论、就业技能、创业指导等门类,具体培训课程由区新型农民学校校务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原则设置。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四条 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发放对象为具有河口区本地户口(或者在本地区连续居住两年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经过新型农民学校系统性、专业化培训的农村党员群众和城镇居民。
第五条 新型农民培训合格证发放对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参加新型农民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服从管理。
第三章 证书发放
第六条 区新型农民学校校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民培训合格证的认定发放、资格复审和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七条 完成区新型农民学校指定系统性、专业化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的,予以发放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所指系统性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每年度组织开展两次及以上农村党员干部集中培训活动(每次培训时长为2-5天),农村党员干部参加两次或两次以上集中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予以发放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
2、由区人社局委托专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以短期集中培训为主,培训时长为7—90天,城乡富余劳动力按时参加专项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予以发放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
3、由区人社局委托专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创业技能培训,创业技能培训以短期集中培训为主,采取集中授课、模拟经营、创业实践、参观考察等灵活方式学习,培训时长为7—14天,有创业意愿的农村党员群众或城镇居民按时参加创业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予以发放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
4、参加经区新型农民学校校务委员会认定的其它相关系统性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的,发放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前期已参加各级新型农民学校开展的系统性、专业化创业技能培训,经本人申请,通过区新型农民学校初审,报经市新型农民学校同意后,可直接予以发放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
第九条 参加新型农民学校学历教育,完成当学年全部课程并经过一定课时(不少于40学时)实践培训的,或完成全部学业取得毕业证书的,可直接予以发放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机构培训,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能证书,经本人申请,区新型农民学校同意后,可直接予以发放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
第十一条 参加省、市、区三级创业类比赛,并在比赛中获得名次或荣誉称号的,经本人申请,区新型农民学校同意后,可直接予以发放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
第四章 证书用途
第十二条 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是申请创业基金的重要条件之一,持创业培训合格证,在我区范围内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1、优先享受上级惠农政策和再就业扶持政策;
2、优先享受创业培训、技术指导、跟踪服务等优惠政策;
3、优先享受金融信贷、贷款贴息;
4、优先享受农业保险补贴;
5、在我区进行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创业成功人员,可以申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有效。其中学历教育学员,通过毕业考试、取得毕业证的,其培训合格证有效期自取得毕业证之日起,顺延3年。
第十四条 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申领新证。
第十五条 在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内,持证学员每年应参加新型农民学校组织的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以便与知识更新,技能提升。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参训学时少于20的,经区新型农民学校认定后,予以收回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
第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参训,或在培训期间内无故迟到、旷课达两次及以上,无论最终考试或技能测试合格与否,均不予以发放合格证。
第十七条 经认定,通过非本人参加培训或其他非正常渠道取得的合格证,将由区新型农民学校校务委员会办公室予以收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系统性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由区、镇(街)两级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培训工作,培训费用承担比例为区财政占50%,镇(街)财政占50%。个人承担交通、食宿等费用。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由区新型农民学校校务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与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单位对培训机构培训开展情况进行认定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财政局统一拨付专项培训补助资金。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区新型农民学校职责:
1、负责全区培训项目的计划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2、组织或协调开展各类系统性、专业化培训;
3、及时研究解决新型农民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监督各单位、培训机构落实培训开展情况;
5、对各类单位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进行考核认定;
6、负责新型农民培训合格证认定发放、资格复审和登记备案等工作;
7、领导交代或其它需要区新型农民学校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具体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2、配合区新型农民学校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调整等;
3、配合区新型农民学校对参加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进行效果评价和审核认定;
4、积极向上级争取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5、其它需要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新型农民学校职责:
1、创业培训的需求调查。
2、培训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3、对申请领证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4、建立相关培训档案;
5、其它需要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居)党组织职责:
1、组织本村(居)内党员群众积极参加培训;
2、核实报名人员材料的真实性;
3、其它需要承担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新型农民学校校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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