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08日 星期五 丙午年三月廿二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区县党建 > 河口区

河口区农民创业之星评选办法

2016-06-30   河口党建网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新型农民学校创建工作成果转化,有效激发广大农村党员干部群众立足本土、带头致富的创业热情,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区新型农民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新型农民“创业之星”(以下简称 “创业之星”)评选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践成效适时组织开展。每次根据“创业之星”参评人员产业成熟程度,评选10-20名。初次评选活动计划评选“创业之星”10名。

第三条 “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积极参与各级新型农民培训,累积创业经验并形成初始创业项目,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参加“创业之星”评选活动的人员,须拥有符合参评项目要求的创业项目(系法人代表身份),年龄一般在18周岁到60周岁之间,具有河口区常住户口,或者在本地区连续居住两年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思想道德高尚,有良好的信誉;

(二)积极参加相关新型农民培训;

(三)能够利用所学知识积极创业,创造可观经济效益,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参加“创业之星”评选活动的创业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及产业导向;

(二)优先选取发展质量好、便于推广的农业项目;

(三)后期发展对当地群众增收致富有较为明显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每个参评对象可同时申报多个项目,但申报项目须属不同领域。

第六条 “创业之星”参评创业项目具体可分为农业领域、工商领域、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新农村建设领域。

(一)农业领域:农林牧渔等传统农业创业项目,例如粮食、蔬菜、水果、苗木、家禽、水产品等种养殖业项目;

(二)工商领域:指从事二、三产业的创业项目,例如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特色产品设计开发、循环农业生产发展、旅游、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以及餐饮、维修、家政、贸易、运输等个体服务业项目;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与农业密切相关,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创业项目,例如农村专业化合作经营、农资服务、动植物疫病防控服务、农业机械化研发或租赁服务、农产品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等项目;

(四)新农村建设领域:有效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各种创业项目,如农村配套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民俗文化传播等项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推荐报名。“创业之星”评选,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的原则,通过自主报名、村“两委”推荐、镇(街)推荐的方式进行。在申报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之星”评选报名表(见附件1)

(二)户口本(暂住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两张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

(四)创业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资格审查。由区新型农民学校校委会办公室及各镇(街)对申报人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初步人选。

第九条 综合评审。成立由区新型农民学校校委会办公室、区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各镇街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在对初步人选的参评项目进行实地查看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评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创业之星”考察人选。

第十条 考察公示通过媒体、网络、电视等平台,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新型农民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审定,确定最终人选。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新农校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得票数进行依次递补。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一条 获得“创业之星”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5000元奖励,用于改善创业条件,鼓励壮大产业规模;由区新农校、镇街分校帮助其优先申请新型农民创业基金优先享受相关区直部门、单位的创业扶持及惠农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 建立“一对一”、“多对一”帮扶机制,根据创业需求情况,从区级新型农民学校师资库中确定1-3名创业导师扶持“创业之星”进行创业,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法律援助、政策咨询等方面服务。建立专家联户帮扶模式,彻底解决原有培训模式培训时间短,培训不系统,群众难以掌握技能的难题。

第十三条 获得“创业之星”荣誉称号的,可自愿免费参加由区新型农民学校校委会办公室及镇(街)举办的各类培训和优先参加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第十四条 未获得“创业之星”荣誉称号的入选人员,可免费参加由区新型农民学校校委会办公室及镇(街)举办的各类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可向区新型农民学校及镇(街)分校申请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法律援助等服务,以提升参评创业项目盈利能力和社会效益。参评创业项目经扩建、调整后,可参与下届“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同等条件下,镇(街)分校可优先推荐该类项目。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创业之星”评选活动由区新型农民学校校委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各镇(街)、相关区直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创业之星”实行动态化管理。“创业之星”若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不宜继续作为“创业之星”行为的,经区新型农民学校校委会办公室核实,报校务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创业之星”荣誉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加强对“创业之星”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创业之星”创业精神和发展历程,引导社会形成浓厚的创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新型农民学校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中共东营市委组织部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7以上版本浏览器

0.0241s